
據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(wǎng)2021年03月04日公布的《行政處罰決定書(shū)(清遠華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)》(清建罰[2020]187號)顯示:清遠華信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為保利麓湖地下室1#-2項目塔式起重機(粵RA-T00265) 的安裝單位,安裝中未按照安全技術(shù)標準及安裝使用說(shuō)明書(shū)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(chǎng)施工條件。違反了《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》第十二條第(二)項的規定,參照《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(工程建設與建筑業(yè)類(lèi)》中《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(B404.29. 1》的規定,判定上述行為為情節輕微。根據《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》第二十九條第(一)項的規定,本單位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罰:1.責令整改;2.處以罰款,罰款為人民幣玖仟玖佰元(¥9900)。
